标题:关于天津诚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拒绝为业主出具充电桩安装施工证明的投诉
该物业公司以‘应由电力部门开具施工证明’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是对国家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公然曲解。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第六条,以及国家标准GB/T 51313-2018第6.1.5条的明确规定,对业主在固定车位安装充电桩予以同意、配合并出具必要证明,是其作为小区管理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该物业公司故意混淆法定责任,其“应由电力部门开具施工证明”的说法,不仅错误,而且违背了充电桩安装的基本行政与工程流程。
1. 流程上存在不可逆的先后关系:根据电力部门(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的标准化报装流程,业主必须首先取得物业管理单位出具的 《同意安装充电桩及允许施工的证明》 ,供电企业凭此证明,才被允许进入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现场勘测。勘测的目的是确认“电网侧”是否具备接入条件。“允许勘测”在先,“确认能否施工”在后。物业拒绝出具第一份许可,实质上是非法阻断了整个行政与技术流程的启动,使得后续所有步骤(包括电力部门评估其自身“电容不足”的理由是否成立)均无法进行。
2. 法律上明确了物业的绝对责任:如前所述,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件第六条,以及国家标准GB/T 51313-2018第6.1.5条,已将“同意并提供协助”、“予以配合”的法定责任明确赋予物业服务企业。出具允许施工的证明,是履行该责任的起点和核心。
清晰地构建了“物业出具证明→电力进场勘测→电力决定施工”的逻辑链条。因此,该物业公司的行为,在程序上阻断了合法流程,在法律上逃避了法定义务。恳请贵单位依法责令其立即纠正,出具允许施工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