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6-01-30

标题:咨询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问题

根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一条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街道办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三至七名组成。

请问(1) 在这一条中,街道办负责的核实、组织、协调具体包括哪些工作事项?

(2) 请问这一条中筹备组由业主三至七名组成,具体人数是3人还是7人根据什么确定? 若小区户数在3500户以上建筑面积在30万平以上,筹备组中业主代表是否应增加至7人。

(3) 如报名打算参加筹备组的业主数量超过7名,如何选定加入筹备组的人员?

当自荐或推荐的筹备组成员人数超过规定名额时,是否应参考《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通过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的方式产生。被推荐或者自荐人数较多的,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协商不能确定的,根据获得推荐的人数多少确定,人数多者优先,人数相同的,以面积多者优先。”

(4)街道办如果要通过评分的途径确定筹备组成员,其制定的评分标准是否应征求业主的意见,以保证评分标准的公证性。(5)评选确定筹备组业主代表的过程,是否应邀请业主代表、纪委监委等人员共同参与,保证评选活动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6-02-11 是否超时: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6年2月10日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建议答复内容为:

一、《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十七条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结合上述规定,《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中提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具体工作内容应理解为“组织协调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筹备组由业主三至七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组成。筹备组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筹备组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结合上述规定,筹备组成员中业主达具体人数并没有做明确规定,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确定。

三、如报名人数超过7人,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确定参与者具体人选,我市政策法规中并没有其他具体考评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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