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问题(请删除上一条)
根据《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一条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街道办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三至七名组成。
请问(1) 在这一条中,街道办负责的核实、组织、协调具体包括哪些工作事项?
是否可理解为核实业主代表信息真实性,组织业主报名和推荐活动,如果有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或者有其他阻碍行为应予以协调解决。
(2) 请问这一条中筹备组由业主三至七名组成,具体人数是3人还是7人根据什么确定? 若小区户数在3500户以上建筑面积在30万平以上,筹备组中业主代表是否应增加至7人。
(3) 如报名打算参加筹备组的业主数量超过7名,如何选定加入筹备组的人员?
当自荐或推荐的筹备组成员人数超过规定名额时,是否应参考《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应当通过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的方式产生。被推荐或者自荐人数较多的,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协商不能确定的,根据获得推荐的人数多少确定,人数多者优先,人数相同的,以面积多者优先。
(4)街道办如果要通过评分的途径确定筹备组成员,其制定的评分标准是否应征求业主的意见,以保证评分标准的公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