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陶** 提问时间:2026-01-29

标题:养老保险转移回天津户籍地

本人天津户籍,2012年至2024年5月在吉林省延吉市缴纳养老保险,2024年6月开始在天津缴纳了养老保险。目前在办理将外省参保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天津的过程中被拒绝,理由是:本人在2024年1月4日对2023年度的养老保险有12个月的补缴行为,故天津东丽区社保中心拒绝接收我的养老保险转回申请,给出的意见是:若想转回天津,需回参保地对2023年补缴的社保费用进行退费并放弃这12个月的缴费年限。当时的情况是:由于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于2023年12月23日0时至2023年12月31日24时停机升级,在此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将不能进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缴费,于是社保部门将缴费日期至2024年1月10日。我于1月4日进行缴费这不能算补缴,而且补缴应该有滞纳金,我也没有缴纳滞纳金。社保部门不应该不分情况就拒绝接受,并要求退费和放弃缴费时长,我又不是违法缴费,影响我退休。经了解,目前不接受2017年以后有补缴行为转回的城市好像只有天津,这和目前的天津落户政策是不是相违背。请相关部门领导酌情考虑并解决。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6-02-0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2026年2月3日工作人员与您爱人进行电话沟通,讲明了相关政策和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各地……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天津社保中心在审核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业务时,系统显示您2023年度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的养老保险为“补缴”,按人社部相关规定不能转入本市。

您可以选择将本市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原参保地,享受原参保地退休待遇;也可以与原参保地社保部门沟通对2023年度的养老保险进行退费,然后转入本市,将来享受本市退休待遇;还可以与原参保地社保部门联系,研究系统显示信息是否准确无误。您的爱人对回复表示认可,如您后续有其他情况可随时与我们的工作人员联系沟通。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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