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养老保险转移回天津户籍地
本人天津户籍,2012年至2024年5月在吉林省延吉市缴纳养老保险,2024年6月开始在天津缴纳了养老保险。目前在办理将外省参保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天津的过程中被拒绝,理由是:本人在2024年1月4日对2023年度的养老保险有12个月的补缴行为,故天津东丽区社保中心拒绝接收我的养老保险转回申请,给出的意见是:若想转回天津,需回参保地对2023年补缴的社保费用进行退费并放弃这12个月的缴费年限。当时的情况是:由于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于2023年12月23日0时至2023年12月31日24时停机升级,在此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将不能进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缴费,于是社保部门将缴费日期至2024年1月10日。我于1月4日进行缴费这不能算补缴,而且补缴应该有滞纳金,我也没有缴纳滞纳金。社保部门不应该不分情况就拒绝接受,并要求退费和放弃缴费时长,我又不是违法缴费,影响我退休。经了解,目前不接受2017年以后有补缴行为转回的城市好像只有天津,这和目前的天津落户政策是不是相违背。请相关部门领导酌情考虑并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