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石** 提问时间:2026-01-27

标题:居民住宅区电梯噪音污染的法律适用问题咨询

尊敬的司法局领导:

您好!我是天津市滨海新区经开区月韵轩小区的业主,所居住住宅单元楼内的电梯运行时产生的低频噪音,经建筑固体结构传导至住宅室内,已严重影响日常居住生活。该电梯属于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现特向贵局咨询,明确该情形下噪音污染防治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望予专业答复。

补充背景:月韵轩小区于2006年完成设计,2009年竣工交付。经核实,案涉电梯噪音污染的成因,系开发商当年安装电梯时,违反《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第3.3.10条、《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7.5.4条的规定,未采取减振降噪措施,致使承载电梯主机的钢梁与建筑墙体形成刚性连接,进而引发结构传声的低频噪音问题。

现提出以下咨询问题,恳请贵局予以明确解答:

1. 开发商当年安装电梯时违反相关建筑设计标准,导致现阶段电梯运行产生低频噪音污染,该情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哪一条款?具体为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还是第七十三条?

2. 针对住宅室内因电梯运行产生的低频噪音超标情况开展检测,是否可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作为判定噪音超标的依据?

恳请贵局结合上述情形给予明确、专业的法律解答,为本人依法维权提供法律依据,不胜感激!

咨询人:石**

反 馈

回复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2026-02-0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

一、居民住宅区电梯属于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的情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相应的处罚条款为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适用范围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不适用于住宅区内电梯噪声监测。住宅区内电梯噪声监测与评价可以使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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