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居民住宅区电梯噪音污染的法律适用问题咨询
尊敬的司法局领导:
您好!我是天津市滨海新区经开区月韵轩小区的业主,所居住住宅单元楼内的电梯运行时产生的低频噪音,经建筑固体结构传导至住宅室内,已严重影响日常居住生活。该电梯属于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现特向贵局咨询,明确该情形下噪音污染防治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望予专业答复。
补充背景:月韵轩小区于2006年完成设计,2009年竣工交付。经核实,案涉电梯噪音污染的成因,系开发商当年安装电梯时,违反《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第3.3.10条、《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7.5.4条的规定,未采取减振降噪措施,致使承载电梯主机的钢梁与建筑墙体形成刚性连接,进而引发结构传声的低频噪音问题。
现提出以下咨询问题,恳请贵局予以明确解答:
1. 开发商当年安装电梯时违反相关建筑设计标准,导致现阶段电梯运行产生低频噪音污染,该情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哪一条款?具体为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还是第七十三条?
2. 针对住宅室内因电梯运行产生的低频噪音超标情况开展检测,是否可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作为判定噪音超标的依据?
恳请贵局结合上述情形给予明确、专业的法律解答,为本人依法维权提供法律依据,不胜感激!
咨询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