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再问北京社保在天津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
前述咨询过“北京社保在天津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的咨询”,人社局答复还是原则上只认定社保。追问:由外地社保地单位出具委托评审证明,委托天津评审,但评审系统中的社保关联流程点无法操作,该怎们上报材料,是否可以跨过该流程?
原问题内容: 本人是外省市金融企业驻天津分公司员工,因长期在北京居住生活,社会保险一直由总公司统一在北京缴纳。2024年本人被公司派驻到天津分公司异地任职高管,有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津监管局任职批文和公司任职文件,近两年来工作岗位和主要业绩都为天津分公司,拟后续在天津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副高)评审,近年来获悉天津职称申报系统中有本地社保记录的自动匹配要求,有可能导致无法正常申报,但回社保地北京申报又面临在天津业绩材料与北京申报单位不符的尴尬。前期在咨询单位所在区级人社部门和市级职称考评中心后,都未能明确答复和精准解释政策,相关部门建议我再咨询市级职称主管部门: 1、是否可以依据京津冀职称互认的机制接纳本人在天津的职称评审申报申请? 2、是否可以用天津金融监管局任职批文、公司任职文件、岗位在职证明来实际证明本人在天津工作的客观事实,替代单一以社会保险缴纳来认定,受理本人在天津参加高级职称评审的申请? 职称评定一年一次,个人关系重大,如因资格问题恐耽误宝贵的申报机会,故提前咨询,期盼市人社职称主管部门能给予指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