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咨询《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有关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定义及种类
尊敬的住建委接待同志:您好!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咨询如下:
1.如何定义“其他住宅”和“非住宅”?
2.“其他住宅”都包括哪些住宅?
3.“非住宅”都包括哪些?
请百忙书面回复,非常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