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安* 提问时间:2026-01-22

标题:咨询《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有关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定义及种类

尊敬的住建委接待同志:您好!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

咨询如下:

1.如何定义“其他住宅”和“非住宅”?

2.“其他住宅”都包括哪些住宅?

3.“非住宅”都包括哪些?

请百忙书面回复,非常感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6-01-29 是否超时:

安*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您反映天津应该出台新的物业政策法规的信访事项已收悉,我委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进行了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经与您沟通,您希望天津市出台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及物业服务等级的相关政策。天津市现行政策法规已对这两点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关于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问题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五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明确物业服务等级问题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和指导价格标准依据《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和指导价格标准》(津发价改管〔2009〕1101号)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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