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我单位的工资构成为非固定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请问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福利待遇的计算方式是否为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税前收入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我单位的工资构成为非固定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请问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福利待遇的计算方式是否为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税前收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