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天津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投诉
天津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在天津鞍山西路和白堤路交口万科时代中心34层,公司注册地址东丽区东丽湖。
本人2015年12月与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类型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26年1月,目前在职,该公司人力找本人面谈,提出以公司经营业务减少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以“集团只能给出N+1补偿标准,不能给与2N补偿”为借口,准备给本人N+1补偿,在本人明确拒绝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给予2N补偿后,该公司预通过寄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停发工资等强硬手段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该公司行为已经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39条,第41条“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单位在人员辞退程序、补偿标准两个部分均出现违法行为,请天津市人社局及时提前介入调查,严查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