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26-01-19

标题:关于天津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投诉

天津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地址在天津鞍山西路和白堤路交口万科时代中心34层,公司注册地址东丽区东丽湖。

本人2015年12月与该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合同类型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26年1月,目前在职,该公司人力找本人面谈,提出以公司经营业务减少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以“集团只能给出N+1补偿标准,不能给与2N补偿”为借口,准备给本人N+1补偿,在本人明确拒绝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给予2N补偿后,该公司预通过寄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停发工资等强硬手段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该公司行为已经明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39条,第41条“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单位在人员辞退程序、补偿标准两个部分均出现违法行为,请天津市人社局及时提前介入调查,严查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反 馈

回复部门:东丽区 回复时间:2026-01-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人社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东丽区人社局仲裁工作人员于1月22日电话联系您,告知您如与用人单位协商/调解无果,可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劳动关系存续期欠薪不受此限)申请劳动仲裁。所需材料:1、仲裁申请书(写清双方信息,诉求及事实理由,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2、身份证明(劳动者带身份证,单位带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证明);3、证据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等原件+复印件);4、被申请人注册信息(企业工商信息等)。流程:提交申请5日内仲裁委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45日内(复杂可延15日)裁决。支持调解优先,效率更高。您表示了解,计划近期现场提交申请。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人社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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