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住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工程款结算支付工作的通知》规定“三、规范工程价款结算。1.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过程结算的计量与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比例不应低于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总额的80%。经发承包双方签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可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不再对其重新计量计价。”
如招标项目违反该规定,过程结算未超过80%,是否可以?发包方与承包方是否可协商突破该规定,降低过程结算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