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问题咨询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对于“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如何理解呢?是需要招标人准备好资金,还是由投标人自带资金也可以呢?
如果在招标公告中要求由EPC垫资或由EPC进行融资建设,是否满足“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对于“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如何理解呢?是需要招标人准备好资金,还是由投标人自带资金也可以呢?
如果在招标公告中要求由EPC垫资或由EPC进行融资建设,是否满足“资金来源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