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6-01-07

标题:《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问题咨询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对于“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如何理解呢?是需要招标人准备好资金,还是由投标人自带资金也可以呢?

如果在招标公告中要求由EPC垫资或由EPC进行融资建设,是否满足“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6-01-12 是否超时: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6年1月12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