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天津清蒲物业公司相关问题,请逐条回复(我非常赞成投放智能垃圾箱,请勿曲解本人意愿)
致:天津市清蒲物业公司
现就贵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占用小区公用停车位投放智能垃圾箱的行为,提出以下问题,请贵公司逐条书面回复(需明确“是/否”及具体依据,不得含糊其辞),不用打电话,并且我并未主张不同意投放智能垃圾箱,而是主张智能垃圾箱不要在业主共有的公共车位上投放,现有条件下,完全可以把占用公共车位的智能垃圾箱挪移到不碍事的地方,我实地考察过,也测量过尺寸,完全不用占用公共停车位,最后我在补充一句,我非常赞成投放智能垃圾箱,请不要曲解我的意思
1.?贵公司占用的“公用停车位”,是否认可其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该认定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0条“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及第275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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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贵公司投放智能垃圾箱前,是否就“改变公用停车位用途”事宜,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并取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及《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20条关于业主共同决定共有部分用途变更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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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智能垃圾箱的投放是否符合小区初始规划设计?是否取得规划资源部门的用途变更审批?是否违反《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10条“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生活垃圾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及第13条“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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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该公用停车位涉及小区道路区域,贵公司占用前是否取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8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作为其他用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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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贵公司擅自占用公用停车位,是否侵害了业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1条享有的共有部分使用权(停车权、通行权)?是否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及第63条“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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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放的智能垃圾箱是否存在堵塞消防通道、影响应急通行的风险?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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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贵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是否知晓《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物业服务企业对侵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行为,应当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义务?贵公司自身实施该侵害行为,是否属于履职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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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针对上述违法行为,贵公司计划于何时将智能垃圾箱移到不碍事的地方,并恢复公用停车位原状?是否愿意承担因占用车位给业主造成的停车损失?是否认可《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单位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请贵公司在收到本投诉函后在规定工作日内,提供逐条书面回复及相关审批文件、业主表决记录等佐证材料,逾期未回复或回复无法无据,业主将依法向街道办事处、城管部门、住建部门投诉举报,并保留通过诉讼追究贵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