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26-01-04

标题: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准备期补缴政策

本人于2015年2月考入天津市宁河区某市管单位。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11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清算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63号)文件要求,应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应缴费用进行清算。经查询缴费记录,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期间,未在准备期内对本人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进行补缴,望社保部门或经办机构就政策执行情况予以解释。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6-01-0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电话与市民联系,告知参保政策与经办流程,并告知此事应由市民单位进行申报,并留下了分中心联系电话,如市民有任何问题可进一步打电话咨询,市民表示了解。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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