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收到市民反映的情况后,我委高度重视,立即与您联系,经核实,你未成功办理停暖业务。现已向您解释相关政策规定,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如您有其他相关供热问题,可拨打我委电话022-29343003进行咨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武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