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舞剧《天工开物》退票请求:请文旅协助联系主办方退票
我于12月份在网络平台购买明年3月份由上海晶英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主办、天津大剧院承办的舞剧《天工开物》演出票。现距离开演仍有三个月,未取纸质票;因个人原因想要退票。网络平台拒绝退票请求,主办方联系不畅。特此请求文旅局协助推进退票事宜。
根据 文旅市场发[2023]96号文件 第九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建立大型演出活动退票机制,设立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保障购票人的正当退票权益。 根据《民法典》,不能改签不能退票的规定,属于网络购票平台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将此种格条款认定为无效条款,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条款”。演出门票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除外的四种情况,所谓不退不换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