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胡** 提问时间:2025-12-30

标题:带薪年休假和产假哺乳假政策之咨询

2026年度,我单位(事业单位)一员工怀孕。计划1月份申请带薪年休假,2月份产后申请产假顺产158天、剖腹产173天,然后申请哺乳假,直至产后满一年。

是否可以,这样执行。

如果已休产假、哺乳假,未休带薪年假,是否还享受带薪年休假未休假政策。

请提供政策依据。

请文字回答,以供大家参考。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6-01-0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 一、关于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关于哺乳假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

三、关于带薪年休假未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规定,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9号),生育假(产假)(60天)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6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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