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华明街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您反映的问题,根据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经1次修订、3次修改)内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履行义务:第四款、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同时,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第四款、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故对自愿参与业主委员会成立的人员清单提出物业缴费相关证明。目前社区经与业主代表沟通,已达成一致。社区、街道一直以来积极配合业主成立业委会,后续居民对该事项有任何问题,社区将及时与街道进行沟通,并传达居民。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