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5-12-29

标题:东丽区明颂花园业委会成立

自愿参与业主委员会成立的人员清单已提交至社区,但是社区回复, 要求所有参与人员需要开具物业缴费证明,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这项要求,社区人员是否有阻挠成立业委会的成分?

反 馈

回复部门:东丽区 回复时间:2026-01-0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华明街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您反映的问题,根据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经1次修订、3次修改)内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履行义务:第四款、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同时,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第四款、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故对自愿参与业主委员会成立的人员清单提出物业缴费相关证明。目前社区经与业主代表沟通,已达成一致。社区、街道一直以来积极配合业主成立业委会,后续居民对该事项有任何问题,社区将及时与街道进行沟通,并传达居民。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华明街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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