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5-12-16

标题: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

领导您好,我是天津市某小区的一名居民,我小区目前正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方面有一些疑问,诸多法律法规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业主中产生,业主必须为房产证上的房屋产权所有权人吗?居住在房屋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是否是业主、是否可以成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有资格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12-23 是否超时: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

(五)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各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因此,网民所咨询问题应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程序,依据业主大会筹备组确定的方案确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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