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机关事业单位关于准备期内职业年金清算工作
本人因工作调动,于2015年3月从津南区某参公事业单位调至新单位。截至2015年2月末,城职社会保险在津南区原单位缴纳。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11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清算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63号)《津南区关于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清算工作的实施方案》(津南财〔2018〕38号)文件要求,应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应缴费用进行清算。经查询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期间,未在准备期内对本人职业年金进行补缴,望社保部门或经办机构就政策执行情况予以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