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物业合同转为不定期情况下续聘或另聘物业公司的问题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我想咨询的是,我们小区由于业主委员会没能在物业服务期届满前就是否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事项召开业主大会,导致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转为不定期合同。那么在物业服务合同已经转为不定期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还能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是否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事项进行表决?谢谢。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我想咨询的是,我们小区由于业主委员会没能在物业服务期届满前就是否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事项召开业主大会,导致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转为不定期合同。那么在物业服务合同已经转为不定期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还能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是否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事项进行表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