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25-12-03

标题:物业合同转为不定期情况下续聘或另聘物业公司的问题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我想咨询的是,我们小区由于业主委员会没能在物业服务期届满前就是否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事项召开业主大会,导致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转为不定期合同。那么在物业服务合同已经转为不定期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还能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是否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事项进行表决?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12-10 是否超时:

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在原合同继续有效期间,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因此物物业服务合同已经转为不定期合同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是否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事项进行表决。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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