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经查,您于2003年12月应征入伍,2011年12月退出现役,入伍时为非农业户口,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规定,在部队退役时可以选择执行入伍时的政策由政府安置工作。经查阅本人档案,《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中退役方式一栏注明“复员”,部队行政介绍信显示已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因此,您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退役后在《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审批表》上签字,领取了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费49648元。
关于您咨询的“在新疆服役过八年的城镇退役军人,是否可以享受帮扶政策之类的待遇?”的问题,经查,现阶段无此类特殊政策。
如您有生活方面等困难,请向街道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咨询;如您有就业意愿与需求,可到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2250761)登记求职信息,我们将结合企业招聘需求,通过市场化双向选择为您推荐就业岗位。同时您也可以关注“天津市武清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或下载“武清公共就业”APP个人版,进行自主应聘就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