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梁** 提问时间:2025-11-27

标题:关于产检假、产假、津贴和工资的问题咨询

1、天津女职工孕妇产检假是如何规定的,有无明确时间?孕早期、中期、晚期法定的带薪的产检假期各几天?超过了算请假吗?

2、女职工生育正常休假158天(98+60),津贴是发放128天吗?若是难产的加15天休假为173天,津贴是发放128天还是143天?发放金额是按照公司上年度所有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还是以休假女员工个人的为基数?

3、休假期间的社保还是公司给缴纳吗?缴纳时间是仅针对生育津贴周期内,还是全部的假期都给缴纳?个人需要缴纳的部分是后续返还给公司还是个人直接缴纳?

4、工资和津贴只能二选一,就高不就低。公司目前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效益工资”,那么产假期间工资的标准按什么计算?是否包含效益工资?是否包含“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是否在这12个月期间缴税的工资都包含在内?

5、如果产假结束后想要休哺乳假,公司不同意就无法休假吗?如果同意的话,工资按照什么标准支付?

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望市领导出具官方解释,需要了解的问题也多,希望能够书面回应,电话解释无法作为作为依据,望谅解!!!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5-11-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1.关于产假天数。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关于难产情形。根据《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医保规〔2022〕4号),生育津贴是指参保女职工按国家规定在享受产假等期间应获得的生活费用。难产主要包括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助娩和剖宫产的情形(无医学指征,而因社会、个人因素由职工个人要求实施的剖宫产除外)。

3.关于生育奖励假。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

综合您所述情况和以上规定,产假为98+15天,生育假为60天,总计为173天的假期。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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