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我想咨询一下,该条款中“未登记的建筑”是否包含已完成登记的整栋建筑内不能单独产权登记的附属部分? 谢谢!
领导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我想咨询一下,该条款中“未登记的建筑”是否包含已完成登记的整栋建筑内不能单独产权登记的附属部分?
谢谢!
冯**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此处的未登记建筑指的是因历史原因,导致未依法办理登记的远年房屋,不包含已完成登记的整栋建筑内不能单独产权登记的附属部分。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冯**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此处的未登记建筑指的是因历史原因,导致未依法办理登记的远年房屋,不包含已完成登记的整栋建筑内不能单独产权登记的附属部分。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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