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几年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请问档案记录保存几年。11月25日和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沟通机动车维修档案事宜,询问档案保存几年。该同志说不在该工单内容之内,可在写工单,是,我写工单也是很有经验了。
恳请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领导核实告知,机动车维修档案记录保存几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