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东丽运管局需有法务咨询机构支持
11月25日收到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关于机动车维修管理的工作咨询。
问:每一部机动车是不是都应该有在机动车维修单位有档案记录。运管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告知,没有相关文件说必须每一部机动车维修都要留下档案记录。(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可以听电话沟通录音)。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
假如,如果有机动车维修车主根据该条款向机动车维修单位要档案记录。维修单位告诉车主“没有”。车主要是去东丽区交通运输局咨询投诉。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告知“这个可以没有,因为没有具体文件说明”
这样的答复容易发生误会,一般会让维修车主认为运管局是站在为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立场,维护机动车维修单位,没有维护机动车车主的权利。
但是如果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有法务人员的对该条款的当面解释或者纸质性的条款说明,告知该条款模糊不清,没有具体文件支持,所以没有档案。不是每一台都有维修档案。有法务人员的专业支持,这样的介绍,车主也就哑口无言了。也就不会认为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站在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立场了。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都颁布二十年了,还有条款内容不清楚,结果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的具体工作。我是应该向国家交通运输部部长信箱写清楚,希望在具体修正细化该管理规定,这样东丽区交通运输局就可以好好的开展工作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