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姜** 提问时间:2025-11-20

标题:机动车维修档案制度事宜

11跃19日收到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五)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包括维修机动车档案制度。

请问是每一辆机动车维修后都要留下维修档案在维修单位存档?

请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核实告知。感谢。

反 馈

回复部门:东丽区 回复时间:2025-11-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运管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运管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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