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机动车维修档案制度事宜
11跃19日收到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五)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包括维修机动车档案制度。
请问是每一辆机动车维修后都要留下维修档案在维修单位存档?
请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核实告知。感谢。
11跃19日收到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1),并附送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五)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包括维修机动车档案制度。
请问是每一辆机动车维修后都要留下维修档案在维修单位存档?
请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核实告知。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