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国动办、区规自局、区住建委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经过与小区业主电话沟通,您反映问题的小区为位于金钟街中建八局建设的小区,且描述的地库具有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故判断业主反映的小区为地下人防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地下车库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业主只享有使用权。经核实,根据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规程7.3对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地下车库包含其中)的并提交规划验收合格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竣工验收材料等相关文件依法进行首次登记,首次登记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即开发企业)。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如对企业关于地下车位的处理方式存在异议,也可通过法律诉讼方式由人民法院对其行为效力进行裁决。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