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闫** 提问时间:2025-11-17

标题:关于女员工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工资计算的问题

女员工已经由单位缴纳生育保险,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按照现行的政策标准,女员工是领取128天生育津贴,现需要咨询的问题如下:

1、女员工产假期间领取128天生育津贴,但是目前天津市政策执行的是98天产假和60天生育假,合计158天。请问生育津贴只有128天,那剩余的30天是否需要单位支付工资,政策文件及标准是什么?

2、女员工生产前12个月的工资构成是基本工资和绩效,政策规定如果生育津贴低于产假期间的工资,是需要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的,那么这种薪资结构下,产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是否含绩效(绩效金额每月均不固定),政策文件及标准是什么?

3、与生育津贴相比的女员工产假期间工资的计算公式应该是什么?是(产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21.75)*128;(产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21.75)*158;(产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4)*128;(产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4)*158,请问是上述4项中的哪一种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5-11-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问题1、生育奖励假执行中的问题,请咨询市卫生健康委,生育保险待遇问题,请咨询市医保局。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9号)第十二条,各类假期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婚假由人社部门负责解释,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由医保部门负责解释。

问题2、月平均工资包括绩效工资。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7号)第十一条,女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产假的,用人单位应与女职工协商确定产假期间的待遇标准,该标准不得低于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女职工产假前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月份计算。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相应天数的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标准除以30.4天乘以产假天数,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本人。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协商确定的待遇标准发放。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该文件还规定了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问题3、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7号)第十一条,女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产假的,用人单位应与女职工协商确定产假期间的待遇标准,该标准不得低于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女职工产假前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月份计算。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相应天数的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标准除以30.4天乘以产假天数,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本人。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协商确定的待遇标准发放。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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