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姜** 提问时间:2025-11-17

标题:机动车维修处罚整顿咨询事宜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没有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的,是不是也会有相应的停业整顿和处罚。

请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核实告知。我在东丽区某机动车维修单位修理车辆后没给过合格证

反 馈

回复部门:东丽区 回复时间:2025-11-2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运管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对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有如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综上所述,换轮胎不必开机动车维修竣工合格证。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运管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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