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督促燃气公司落实个体户居民独立采暖阶梯价格政策
在研读贵委发布的津发改价管〔2024〕284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城市燃气管网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后,我发现文件仅公布了生活用气和独立采暖用气阶梯价格,并未区分居民户型、集体户或个体户,也未规定个体户居民不能变更为独立采暖档。换言之,文件只明确了价格阶梯,并未对用户档案变更设置限制。
然而,在向燃气公司咨询时,对方以“只有新房集体户改成自供暖才能变更档案,个体户居民无法改档”为由拒绝我变更阶梯档案。这一做法明显增加了政策未规定的限制条件,与贵委文件精神不一致,也直接影响了居民使用天然气采暖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我及同类个体户居民的合法权益,现向贵委正式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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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解释请求
1. 是否允许个体户居民在实际使用天然气独立采暖的前提下,申请变更为独立采暖用气阶梯?
2. 贵委是否认可燃气公司以“户型为个体户,不允许改档”为理由拒绝居民申请?如不认可,请明确政策依据。
3. 独立采暖用气用户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是否应以实际使用天然气采暖为依据,而非户型或建档形式?
4. 如居民确实采用天然气独立采暖,燃气公司应如何执行阶梯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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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求
? 请求贵委对个体户居民天然气独立采暖档案变更权利进行明确指导;
? 督促燃气公司按政策精神执行,不得擅自增加“集体户新房”等额外限制条件;
? 明确实际使用天然气采暖的居民,应当享有独立采暖阶梯价格的合法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