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您反映天津泉兴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兴水务)未提供账单的问题,您认为泉兴水务应提供水费账单包含水量、单价、总金额等核心信息。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用户使用的是远传式NB水表,泉兴水务采用“先使用后付费”的方式收取水费(1)用水单价(收费标准)这一信息,泉兴水务已通过营业厅(收费大厅)张贴告知牌,政务公开主动公开信息,“天津泉兴水务有限公司”微信服务号“水价政策”板块公示等方式,对社会公示用水单价;(2)用水消费金额这一信息,线上缴费用户可通过“天津泉兴水务有限公司”微信服务号“缴费历史”栏目查询到“充值金额”和“消费金额”等信息;线下缴费用户可在营业厅(收费大厅)咨询工作人员人工查询消费金额;(3)用水总量这一信息用户可通过读取水表上的表底基数获取。如用户使用的是IC卡式水表,泉兴水务采用预售方式收取水费,用户在营业厅(收费大厅)购水时即可获取购水单价、购水总价、和购水量信息。综上消费者在购水用水过程中可以获取用水量、用水单价、用水消费金额等信息,了解用水消费情况,调查未发现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公平交易权的行为。
2)关于您反映《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水价标准收费,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这一内容,(1)泉兴水务依照《关于调整我区公共管网自来水销售价格的通知》(津武发改【2022】6号)的规定制定水费收费标准,并依据该标准征收水费;(2)据执法人员了解泉兴水务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天津泉兴水务有限公司水费收据”,线下缴费用户缴费后可获取该凭证;线上缴费用户可通过“天津泉兴水务有限公司”微信服务号开具电子发票,或凭微信付款记录等凭证,在营业厅(收费大厅)开具收费凭证;(3)依据《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第十五条“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安全供应、供水管网压力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运营状况进行评价。”之规定,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管辖,建议向市供水管理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3)关于您反映《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交纳水费。用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用户承担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应当在收据中单独列示。”这一内容,依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之规定,您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管辖,建议向价格主管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