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建议简化我市商品房住宅加装电梯流程
《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津住建发〔2023〕1号)第五条表决方式中规定:“既有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以栋(门)为单位,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栋(门)全体业主意见,经本栋(门)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双三分之二以上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商品房性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应当按照《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执行”。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包括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河西区尖山街道瑞江花园菊苑10号楼4门业主加装电梯意愿强烈,经前期工作,本栋(门)业主同意的比例已达到规定要求。但是在申请加梯时,河西住建委加梯办人员声称必须在整个社区梅兰竹菊四个苑进行全体业主公投并达到规定比例,社区才有加梯资格,由此导致个别楼门安装电梯程序无法推进。另据了解,河西区其他商品房小区的加梯申请也因加梯办此项要求而停滞。
建议天津市住建委及时指导纠正各区住建委加梯工作,明确以下三项原则。一是准确把握法律概念:《民法典》规定的专有部分强调构造的独立性和使用的独立性,不应被泛化或加码。菊苑10号楼4门专有部分面积权利人为10号楼4门业主,决非全社区4019户1.18万业主。二是实事求是具体分析:菊苑10号楼4门参照其他楼门单独后错4.7米,加梯不占用现状绿化或共有道路,对相邻建筑没有不利影响,满足各项安全要求,具备独特条件,除居委会书记及电梯公司外,审批部门无任何现场调研;三是《民法典》立法原则是公序良俗,绝不是为了限制人民追求美好生活,请住建委指导河西加梯办,避免在全社会鼓励支持的加梯问题上生搬硬套。
也请综合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对瑞江花园社区内个别业主在公共区域私圈乱建、在公共绿地铺砖改为车位等违反《民法典》且违规侵权行为严格整治,避免出现合法严查、违法不究的双标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