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5-11-13

标题:物业私自安装售货机和售水机的违规行为

本小区物业公司在未征求全体业主意见、未召开业主大会或取得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小区西门左侧的公共区域安装了售货机和小区内安装售水机。该行为已严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一是违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未经业主共同决定擅自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侵害了业主对公共区域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二是售货机占用了消防通道、妨碍通行、影响小区环境,还违反了《消防法》及《物业管理条例》;三是物业未公示售货机经营收益归属及用途,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收益权。诉求:1. 责令物业公司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拆除私自安装的售货机,恢复公共区域原状;2. 要求物业公司公示该售货机自安装以来的经营收益明细,并将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返还全体业主或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养护;3. 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或口头告知本人。恳请贵单位重视此事,及时介入处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反 馈

回复部门:河东区 回复时间:2025-12-0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政府立即责成相关部门核实办理。目前,此问题正在核实办理中,待调查处理完毕后我们立即将相关情况告知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025年11月24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上杭路街道办事处对所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经查,相关设备位于小区出入口拐角处,未涉及建筑结构变更,未改变公共区域的功能用途。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合同》等相关规定,小区公共区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属于物业管理企业职责范围;在不影响安全通行、不改变公共区域使用性质的前提下,设置临时便民设施属于物业开展便民服务的范畴。经消防部门现场查验,该设备未侵占消防通道,无明显安全隐患,且不影响业主正常通行。

此前,物业公司已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公示工作,并于2025年9月13日在小区内张贴《关于沁风园一期摆放生鲜柜的公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再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对该设备设置及日常运营实行规范化管理,并按制度要求每年度向业主公示经营所得收支情况,主动接受业主监督。同时,该便民设施所售蔬菜价格与周边市场保持一致,有效便捷了居民日常采购需求。

下一步,街道将持续督促物业公司规范使用小区公共区域,明确使用边界、强化日常管理,坚决杜绝擅自改变公共区域用途或侵占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加强沟通解释,切实保障小区良好运行秩序及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谢谢!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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