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姜** 提问时间:2025-11-13

标题:东丽区车辆维修不给开票据就收钱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作为托修方追责依据。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要求,维修结算清单内容应包括托修方信息、承修方信息、维修费用明细单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

请问机动车维修者没有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请问维修费是不是可以退回。如果他们收取了也没有给出具发票是不是涉嫌违法税务要求。

反 馈

回复部门:东丽区 回复时间:2025-11-2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税务局、运管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东丽区税务局工作人员于11月17日电话联系您了解情况,经沟通,您表示并非针对未开发票问题提出诉求,还是希望运管局介入解决相关纠纷。工作人员已告知后续如果还有开具发票需求,可与东丽区税务局举报中心直接联系,您已知悉。

如您要求企业退费,需其向区运管局提出退费诉求,由运管局出面进行协调,企业能否退还费用,要等最终协调结果。关于未向托修方提供维修费用明细单的,您如需企业提供清单,运管局可以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提供清单。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东丽区运管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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