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咨询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问题
1987年2月17日发布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87]第38号):“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时废止。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请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目前是否仍有效?
2025年及以后新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国民待遇不再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