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华明镇金泰丽湾小区电梯私加广告屏
东丽区华明镇金泰丽湾小区住宅楼内私自安装电梯电子屏幕播放广告,全天一直在播放,没有经过业主同意物业就私自加装,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城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依法依规拆除。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梯作为小区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无权单方面加装广告屏开展经营。第二百八十二条还规定,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物业擅自加装广告屏并获利的行为,同时侵犯了业主的收益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必须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且收益需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业主大会决定使用。若物业违反该规定,依据第六十三条,还会面临警告和罚款等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