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姜** 提问时间:2025-11-10

标题:车辆维修单位设备计量检定合格备案事宜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的第四条款的内容:维修设备设施汇总表,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请问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是不是每一家具有资质的车辆维修单位都提交了相对应的内容。比如车辆轮胎安装的动平衡仪。四轮定位系统的校准记录。东丽区交通运输管理局都有备案。

反 馈

回复部门:东丽区 回复时间:2025-11-1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政务服务办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根据《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要求,业户申请的汽车维修“项目种类”,应提供相应的设备,工作人员已告知您如需查询相关企业具体备案信息,可以向政务服务办申请政务信息公开。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政务服务办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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