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卫医字〔1991〕第 517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院病历及疾病诊断、病休证明管理若干规定》内容如何取得
对您反映的相关问题,我委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处室处理。已由工作人员与您取得电话联系,向您解释相关情况,您表示无意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的保持对我们工作的信任和监督,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卫生健康委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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