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请住建委明确企业产权的送达方式是否可以自行规定。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对于送达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中遇到问题,请住建委同志予以进一步明确。
对于企业产权,(1)如遇到企业注销、失联等并无明确企业法人联系方式的,是否可以采用挂号信邮寄送达的方式确认其已接收答主大会召开通知及附带选票;(2)小区居民是小区的业主主体,是居民幸福感的最终载体。如一个小区企业产权占到一定比例(如超过25%的面积),并明确表示不参与小区业主大会,则小区居民即使全体参与也无法达到四分之三的法定比例。造成个别企业可以影响绝大多数居民幸福感的局面,这是资本对人民的无情伤害!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幸福感是政府施政的根本目标。因此是否可以根据小区实际情况,规定“如已采取可证明的方式送达了企业(如当面送达并全程录像、挂号信送达已签收等),企业拒绝投票的,仍视为已参与,并记入弃权票“。迫使企业必须投票表达意见,不能无视居民的需求。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否可以按上述规则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