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马** 提问时间:2025-11-03

标题:天房属于贵委监管,请贵委介入解决

本人现就天房国企开发商(下称“开发商”)违背车位销售承诺、恶意损害业主权益,向贵委正式投诉,恳请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责任。

本人此前向天房国企开发商购买地下车位使用权,购买时该开发商明确以“地下车位只售不租”为核心销售承诺,此承诺是本人决定支付对价的唯一关键前提,已构成双方约定的核心内容。然近期开发商擅自推翻承诺,对地下车位开放出租,直接违背此前约定,严重侵害本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国企单位,开发商本应恪守诚信经营底线,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却以“单方变更规则”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其行为不仅违背《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欺诈,更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体销售承诺视为合同内容”的规定,属典型违法违约,与国企应有的社会担当和合规经营要求完全相悖。

本人投诉的问题是开发商能否违反约定出租,而不是能否出租车位,天房国企开发商作为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其经营行为本应接受更严格的合规监督,却出现此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约行为,暴露出内部合规管理缺失,也反映出相关监管环节存在漏洞。

贵委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监管国企合法合规诚信经营、维护国有资产形象及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法定职责。天房国企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不仅损害业主利益,更破坏国企公信力,若不及时纠正,将对国有资产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同时请贵委不要以民法典275条回复本人,275条说的是开发商享有的销售手段,以此法条回复我投诉,属于恶意曲解本法条!

现本人恳请贵委:1. 立即对天房国企开发商“违背销售承诺、擅自出租车位”的行为调查;2. 督促开发商与已购车位业主协商,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本人持有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关键证据,现公布微信聊天证据,若贵委未及时处理,将依法向媒体及上级部门公开证据,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11-07 是否超时:否

马**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了解,您分别向市国资委及我委等不同部门发出申请,向国资委申请的主要内容是该公司超低价租赁车位涉嫌国有资产流失。我委已于2025年10月31日下午17:10与您进行电话沟通,介绍了地下车位治理的情况及趋势,结合《民法典》从法律层面帮助分析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就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内容,建议国资委进行办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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