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武清春江天玺小区未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文)收取物业费一事,我局已向相关负责人了解了情况。2025年11月4日,执法人员与您电话联系,告知了办理详情。
经查,《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经函询区住建部门,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普通商品住宅小区”标准予以界定。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调查,天津睿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商)与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合同,合同中明确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1)高层住宅:3.55元/月·平方米,(2)多层住宅:3.45元/月·平方米,(4)商业服务网点:5.5元/月·平方米”。物业公司未超过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收费,故暂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收取物业费时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按照现有的相关证据和调查情况不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