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家用电器空调的噪音污染只能以分贝数作为判定依据吗?
区政府同志:
我连续反映的住宅区家用电器(空调外机)噪音扰民问题,迟迟得不到妥善解决,究其原因,一是昨天我提到的相关部门对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出现严重问题,二是执法同志又出现另外一个明显的认知误区:即无论是环保局还是派出所,都只以噪音分贝数是否超标来断定声源当事人是否违法!
这种说法是错的,声环境质量标准中提到的居民区噪声限值只是一个最低的底线,意思是噪音再大,也不能超过这个限值,超过了肯定违法。如果噪音没有超过最高限值。当事人就不构成违法了吗?答案是否定的!即使噪音分贝值未超过国家标准,但如果该噪音持续频繁的出现,且对他人生活造成了实际干扰,如影响睡眠工作学习等,仍会被认定为噪音扰民。
因此判断噪音是否扰民,除依据分贝值外,还需考虑噪音的持续时间,发生频率和时间段,以及对他人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我反映的家用电器噪音问题,已发生多次,持续近两个月。使我的身心遭受了极大的痛苦,睡眠和生活也受到严重影响。这已明显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5条第二段强制性规定,以及第二条第二段对噪声污染的界定标准。相关部门理应依法妥善处理。可总是在推诱扯皮,说无法处理。更让人惊讶的是,还告知声源当事人,说这不构成噪音,结果导致对方以民警的话作为依据,反向攻击和辱骂我。如此经过相关部门打太极式的处理后,矛盾不仅没解决,反而进一步激化升级。怎么办?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