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东丽湖街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经核实,该小区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截止目前东丽湖街道尚未收到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告知。待街道收到书面告知后将依法依规依程序组织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