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补充公积金的部分政策条文解读
市住建委领导您好:
根据《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 59号)第“二、工作目标(三)坚持新人新制度、新企新制度。今年对1999年6月30日以后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建立的企事业单位职工,要全部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 根据该通知的附件一《天津市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指导意见》“三、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形式(二)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企业应为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新建企业应为全体职工建立住房补充公积金。市内六区补充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30%”。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5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调整全市2025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2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四、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我市202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7861元。”
问题:1.企业为新参加工作职工建立补充公积金,是否为强制行为,必须建立? 2.企业的补充公积金缴存是否可在30%的比例上限和27861元缴存基数上限范围内,通过履行民主程序自行确定比例和基数?3.关于问题2是否有支撑性制度文件,如有请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