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1.关于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建立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的通知废止后,有无接替的制度等问题
经了解,《关于建立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制度的通知》(津国土房物〔2014〕86号)已于2022年12月废止。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公开公示相关要求,已在2021年12月出台的《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津住建发〔2021〕18号,以下简称《办法》)中附表《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细则》予以明确。《办法》中明确每年上半年,由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上年度公开公示情况进行评价。《办法》于2023年12月进行修订,文件编号(津住建发〔2023〕6号),市民可登陆天津市住建委官方网站(https://zfcxjs.tj.gov.cn/)进行查询。
2.关于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投诉的渠道的问题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区住房建设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相关规定,如果市民发现出现物业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可依据相关违法内容向项目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市民如需向市住建部门反映物业方面的问题可拨打58987376或通过12345便民热线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