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针对东丽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物业费超过指导价回复反驳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超政府指导价备案”问题反映,责任推给了业主,本人认为该回复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行政职责不明,特此依法提出反驳意见:
一、贵局混淆“价格备案”与“价格监管”职责,存在行政不作为
称“前期物业合同已由市住建委备案,且经业主书面确认,具备法律效力”,故“需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法院解决”。此说法明显回避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定查处职责。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有查处职责。
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后《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场监管局有法定职责查处超指导价收费行为,不能以“合同已备案”为由推诿。
二、业主“书面确认”不能豁免企业价格违法责任
贵局称“前期物业合同经过业主书面确认后已具备法律效力”,此说法混淆民事合同效力与行政监管关系。
《民法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价格法》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并对违法部门进行处罚。
即使业主签署合同,亦不能豁免企业违反政府指导价的行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责令企业退还多收费并予以处罚,而非要求业主自主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