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梁** 提问时间:2025-10-09

标题:针对东丽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物业费超过指导价回复反驳

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就“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超政府指导价备案”问题反映,责任推给了业主,本人认为该回复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行政职责不明,特此依法提出反驳意见:

一、贵局混淆“价格备案”与“价格监管”职责,存在行政不作为

称“前期物业合同已由市住建委备案,且经业主书面确认,具备法律效力”,故“需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法院解决”。此说法明显回避了市场监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定查处职责。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有查处职责。

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后《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场监管局有法定职责查处超指导价收费行为,不能以“合同已备案”为由推诿。

二、业主“书面确认”不能豁免企业价格违法责任

贵局称“前期物业合同经过业主书面确认后已具备法律效力”,此说法混淆民事合同效力与行政监管关系。

《民法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价格法》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并对违法部门进行处罚。

即使业主签署合同,亦不能豁免企业违反政府指导价的行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责令企业退还多收费并予以处罚,而非要求业主自主诉讼。

反 馈

回复部门:东丽区 回复时间:2025-11-05 是否超时: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正在办理之中,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回复。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

2025年10月16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东丽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接到您反映问题后已电话联系您,告知《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天津市发改委和天津市住建委(房管局)联合下发,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和发文部门,市住建委在为物业服务进行前期物业合同备案时,应该知道物业服务费标准只能从文件规定的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但对于超过指导价标准的前期物业合同仍通过了市住建委的备案,这是物业企业超政府指导价收取物业服务基本服务费的根本原因。且前期物业合同经过业主确认后已具备法律效力,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的基本服务费超政府指导价标准只能通过住建委纠错或法院诉讼合同无效或成立业主委员会签订新的物业合同等途径来解决。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市场监管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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