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穆** 提问时间:2025-10-09

标题: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2015年6月25日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文)通知中,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不能超出第六条中“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之规定。

近一个月多渠道尝试沟通后,武清区发改委于2025年10月9日反馈《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文)在全天津不执行,想请教一下天津市自己发布且未被作废的管理办法,为什么不执行不适用?

另:武清区雍澜园物业费为高层3.59元/平方米/月,其中基层物业费为2.66元/平方米/月,价格超过一级物业指导价格2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物业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2号)等规定,其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希望得到准确的解答,非常感谢!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25-10-1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武清雍澜园小区未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文)收取物业费一事,我局已向相关负责人了解了情况。2025年10月9日,执法人员与您电话联系,告知了办理详情。

经查,《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经函询区住建部门,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普通商品住宅小区”标准予以界定。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调查,天津雍鑫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商)与天津市武清区广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合同,合同中明确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1)中高层住宅:3.59元/月·平方米,(2)高层住宅:3.59元/月·平方米,(4)商业:4元/月·平方米”。天津市武清区广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超过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收费,故暂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收取物业费时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按照现有的相关证据和调查情况不能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

 

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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