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与市民电话沟通,市民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举报单位信息,工作人员告知市民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问题可以随时进行举报、投诉,市民已知晓。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7号),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约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前款所称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不含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支付周期不确定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以劳动者应得工资扣除加班加点工资后的数额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