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及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相关问题咨询
远年的商品房小区近几年出现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并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原房管局)备案。后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重新选聘了新的物业企业,之后新选聘的物业企业退出小区物业管理,期间小区业主委员会解散,没有再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所以,按照政策由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组织业主召开大会又选聘了新的物业企业,但由于某种原因业主大会(业委会)公章没有移交给居委会,所以,在与新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上只能加盖了居委会的公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委)进行备案,得到答复说是虽然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加盖了居委会公章,但因为没有业主大会(业委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上盖章,所以,不能进行物业合同备案,且因为不能备案,所以,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不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委)监督管理职责内。请问,这样答复对吗?有法律依据吗?
综合上述情况,现咨询问题如下:一是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与新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加盖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公章,加盖的是居委会公章)住建委是否应给予备案?二是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在住建委备案,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住建委是否负责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