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5-09-23

标题: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及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相关问题咨询

远年的商品房小区近几年出现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并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原房管局)备案。后小区成立了业主大会,重新选聘了新的物业企业,之后新选聘的物业企业退出小区物业管理,期间小区业主委员会解散,没有再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所以,按照政策由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组织业主召开大会又选聘了新的物业企业,但由于某种原因业主大会(业委会)公章没有移交给居委会,所以,在与新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上只能加盖了居委会的公章。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委)进行备案,得到答复说是虽然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加盖了居委会公章,但因为没有业主大会(业委会)在物业服务合同上盖章,所以,不能进行物业合同备案,且因为不能备案,所以,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不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住建委)监督管理职责内。请问,这样答复对吗?有法律依据吗?

综合上述情况,现咨询问题如下:一是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与新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加盖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公章,加盖的是居委会公章)住建委是否应给予备案?二是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在住建委备案,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住建委是否负责监督管理?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10-15 是否超时:是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10月10日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

1.关于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问题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名称;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三)服务的内容;

(四)服务的标准;

(五)服务的费用;

(六)合同的期限;

(七)违约的责任;

(八)合同的解除条件;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综上,所属社区居委依据法律法规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代表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加盖业主大会公章,即可在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关于对物业服务的监管问题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业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六条规定,区住房建设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综上,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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