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居住用房擅自修改为经营性住房,相关部门处离方式流于形式
2025年7月30日,本人提交小区内某住户在居住性用房内开展经营性活动问题。直至8月7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局反应需要二次调查,后向本人来电,一个月内限期整改。
2025年8月19日,区市场监管局在北方网回复,该店经营场所与现地址不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截止2025年9月18日,再无人管理此事,且对方仍然正在营业。面对违法经营行为,区市场监管局不作为,置人民群众利益为不顾,简直把懒政不作为发挥到极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约束,将住宅改编为经营性用房;
依照以上法律,请市市场建管委履行管理责任,要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履行其市场监管责任。










